近日,江宁区法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某学校新建筑外墙装饰砖大面积脱落案件被作为典型。
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设计院公司、工某公司、凯某公司分别为某学校新校区工程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
施工过程中,某学校要求凯某公司将原设计中采用的外墙砖更换为新型自保温砖,交付使用后,建筑出现内外墙体多处大面积规律性空鼓开裂、墙面外鼓、墙砖(即外墙装饰面砖)及粉刷层脱落、砖块酥裂变形、墙体渗漏等质量问题。经鉴定,质量问题主要系新型自保温砖不满足现场使用条件造成。某学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设计院公司、工某公司、凯某公司共同赔偿修复费用。
法院认为
原告某学校存在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施工方使用案涉自保温砖的情形,故某学校应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被告凯某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工程质量关乎公共安全,凯某公司在发现变更使用的自保温砖不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提出异议乃至拒绝施工,但凯某公司仍购买并使用了案涉砖块,且其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外墙饰面砖粘贴空鼓、粘结强度偏低、墙体构造措施(拉结筋设置)不满足相关设计要求等问题,故其应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外墙砖变更未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设计部门在竣工验收时仅能对施工符合设计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在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并不能证明其曾同意变更设计,故设计院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无责任。故某学校对损失承担70%比例,凯某公司承担30%比例,工某公司在某学校承担责任范围内,按监理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某学校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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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砖是贴在教学楼外墙的,教学楼正好在操场跑道边上,学生上课时砖头会随风脱落,而且是大面积产生了空鼓脱落现象,导致学生不能正常上体育课,产生了非常危险的情况。”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负责人李青介绍。
学校认为施工质量不合格,起诉施工单位,要求它无偿维修。但法院审理查明:学校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正规程序,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将外墙原本应采用的混凝土复合保温砖,擅自变更为某款新型砖。
“施工单位当时提出了异议,因为按照工程惯例,如果变更材料需要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且还要对砖块质量进行检测,学校没有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它的指示直接采购相关的新型材料砖。”李青介绍。
司法鉴定确认:该款新型砖不能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现场使用环境条件的要求,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
“主要的问题是,学校选用的砖块是不合格的砖块,是基于发包人的强势地位强行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砖块更换,所以我们认为学校占主要责任。”李青表示。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规范严格履行变更手续,并就变更方案进行验证,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对关乎公共安全的施工项目,承包人在发现变更使用建筑材料不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提出异议乃至拒绝施工,否则应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监理人对发包人擅自使用设计材料之外的建材应要求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否则应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过错责任。